本局于 * 日依法受理了投诉人对被投诉人组织的 “ * 年金 (略) (4处)压缩设备及应急流动垃圾压缩设备 采购”(项目编号:SHXM- * - *** )项目提起的投诉。 (略) 如下:
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 (略)
地址: (略) 区张江高科技 (略) 凌空北路 * 号
被投诉人: (略) 百 (略) 有限公司
地址: (略) 区浦明路 * 弄5楼
相关供应商: (略) (略)
地址: (略) 区 * 林路 * 号1幢 * 室
基本情况:
投诉人的具体投诉事项如下:1、松林公司成交本项目的资格不符合规定,存 (略) 政处罚情况;2、 (略) 目录企业不能成为本项目成交供应商;3、松林公司在 (略) 并无生产实体, 不能保证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承诺;4、评审专家推断“在设备挤压能力上,松林公司略占优势“无依据;5、针对周围居民反映的噪音大的问题,投诉人认为其改 (略) ,但未中标;6、投诉人认为其改善了压缩箱子跑冒滴漏的问题, 解 (略) ,但未中标。
处理结果:
就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本局认为:1、 (略) 市浦 (略) 出具 (略) 在 * 日至 * 日期间无欠税、偷逃税款和重大违反税收管理法规的情形。 (略) 作出的罚款金额均为 * 元,不属于重大违法记录;2、本项目磋商文件中对企业及产品是否纳入上环协目录无此要求;3、松林公司在其响应文件中提供了其产品主要加工设备、专业技术人员、车间及办公区等证明材料,有相应的质量保证措施和售后服务方案,磋商小组认定,松林 (略) (略) 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5、6、磋商小组各成员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对每份有效 (略) 独立评价,打分,根据综合 (略) 为成交供应商,其认定及评分并无不当。
综上,本局认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 (略) 令第 * 号) 第 * 十 * 条第( * )项的规定,驳回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