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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及我县实施方案精神,根据《 (略) 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皖政秘〔2022〕196号)、《 (略) 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相关工作的通知》(黄政秘〔2022〕37号)要求,现就县政府集中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日起,市政府不再受理我县行政管辖范围内的行政复议案件,由县政府集中行使行政复议职责,统一管辖县政府派出机关、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下一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并以县政府的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二、县司法局作为县政府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事项。地址:休宁县黄山南路18号,电话:0559-*。
三、法律规定为复议前置的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不服相关决定,可自接到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休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非复议前置的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不服相关决定,可自接到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休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 (略) 提起行政诉讼。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并正式实施后,如有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按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进行告知。
特此通告
休宁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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