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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第18号令理解体会(一):起草特点及突破

时间:2008/5/12地区:全国

来源:

公告摘要


起草特点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库司组织专家起草,汇总条法司意见后,还以纸质形式在各政府部门和相关媒体上广泛征求意见,并吸取了国外先进的管理经验。

  此外,本办法选择9月份实施,是要确保各项规定与《行政许可法》相一致。

  本办法的基本规定和《招标投标法》有机结合,规定在货物和服务招标过程中,不得指定货物品牌、服务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进一步规范了招投标程序。根据政府采购实际情况,在《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的基础上,对有关规定做了进一步明确,有了进一步突破。

哪些更明确

  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 本办法规定参与政府采购的供应商必须是提供本国货物、服务的本国供应商。在货物、服务招投标时,应当以有助于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为目标。

  集中采购机构 本办法规定集中采购机构为招标采购单位之一;集中采购机构对采购人依法委托的采购项目,必须独立操作,不得再委托给其他代理机构。

  邀请招标 对邀请招标操作程序做了严格规定,突出表现在:要求通过资格预审的方式选择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告期限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供资格证明文件;确定投标人后,以随机方式选择3家以上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这些规定实际上是鼓励在货物、服务采购中尽量采用公开招标,少用邀请招标。如果采用邀请招标,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就要进行严格管理,以保证采购活动体现公开透明和公正性。

  开标监督 本办法规定了财政部门对开标活动的监督,但没有规定监督人员必须赴现场监督。招标单位、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监督人员,可视情况到现场监督开标活动。

  供应商不足3家 本办法规定,投标截止时,供应商不足3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外,招标单位必须向地(市)级以上财政部门汇报后,财政部门按本办法规定的两大原则进行处理。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也适用该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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