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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六安市财政局六安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六安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6/1 地区: 安徽 - 六安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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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地区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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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 ******* [登陆后查看]
招标业主 六安***政局 [登陆后查看]

公告摘要



(略)   * 安市经 (略) 关于印发《 * 安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园区管委, (略) 门,市直有关企业:

     《 * 安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略) 。

 

 

        (略)        * 安市经 (略)

                                 * 日

 

 

 

* 安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 * 章  总则

第 * 条  为贯彻落实 (略) 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皖政[ * ] * 号)、《关于印发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 * ] * 号)支持实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精神,根据《 * 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和加强市级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意见》( * 政秘[ * 号)、《 * 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 政[ * ] * 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 * 条  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采取事后奖补方式,支持在本市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及为工业企业服务的相关机构转型发展。

第 * 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坚持“强化引导、公开公正、突出重点、注重绩效”的原则,围绕我市装备制造(人工智能)、绿色食品、新能源(新能源汽车)、生物医药、电子信息、采矿冶金(新材料) * 大主导产业,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 (略) 会资本加大对工业经济的投入。

第 * 条  专项资 (略) 会同市经信委管理。 (略) 和市经 (略) 以下管理职责:

( * ) (略) 负责牵头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会商市经信委向市政府提出项目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下达预算及拨付资金;对项目 (略) 监督检查。

( * )市经信委负责提出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支持重点和资金额度;牵头组织项目评审并提出建议; (略) 对资金 (略) 绩效评价。

 

第 * 章  资金支持范围和支持方式

第 * 条  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范围、支持方式及标准:

( * )支持企业争先进位

1.对当年新增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给予企业 * 次性5万元奖励。

2.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亿元、 * 亿元、 * 亿元、 * 亿元且利润增幅超过当年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平均水平的,分别给予 * 万元、 * 万元、 * 万元、 * 万元奖励。

3.对上年度认定为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给予每个 * 万元奖励。

4.根据企业当年实现入库税金、利润、销售收入及增幅等指标,综合考量企业的带动作用、与主导产业契合度、成长性等因素,每年评选认定全市主导产业龙头骨干企业 * 强。对 * 强企业上年度设备投资额达到 * 万以上的,均按设备投资额 * %给予 * 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 * 万元。

( * )支持企业技术改造

5.技术改造项目支持方式分为设备补助和贷款贴息两种。对企业以自筹为主投入的项目,采取设备补助的方式; (略) 贷款为主投入的项目,采取贷款贴息的方式。企业可结合实际情况选择其中 * 种支持方式, (略) 申报。

设备补助类:对列入市经信委“全市重点项目库”的技术改造项目,凡上年度设备投资额达到 * 万元以上的:其中属于我市首位产业装备制造业的,按设备投资额 * %给予 * 次性奖励;属于我市其它主导产业的,按设备投资额 * %给予奖励;属于其它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的,按设备投资额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 * 万元。

贷款贴息类:对列入市经信委“全市重点项目库”的技术改造项目,其3年期(含)以上贷款,凡上年度项目完成设备投资 * 万元以上, (略) 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 * %贴息,单个项目贴息期不超过3年,且最高贴息金额不超过 * 万元。

( * )支持高端智能制造

6.对上年度认定为安 (略) 、数字化车间的企业,分别给予 * 万元、 * 万元奖励。

7.对首次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评定的企业,给予 * 万元 * 次性奖励。

( * )支持科研设计创新

8.对上年度认定为省 (略) 的企业,给予 * 万元奖励。

9.对上年度认定的省 (略) 和省 (略) ,分别给予 * 万元奖励。

( * )支持质量品牌提升

* .对上年度认定为省消费品工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示范和“ (略) 工业精品”的企业,分别给予 * 万元奖励。

* .对上年度认定的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培育企业,分别给予 * 万元、 * 万元奖励。

( * )支持企业绿色发展

* .对上年度获得省节能环保“ * 个 * 百”优秀评价的企业给予 * 万元奖励。

* .对上年度获得认定为 (略) 和节水型企业的,分别给予 * 万元奖励。

( * ) (略) 建设

* .对上年度认定为省级小 (略) 的,给予 * 万元奖励。

* .对上年度认定为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给予 * 万元奖励。 

( * ) (略) * 建设

* .实施“企业家素质提 (略) 动计划”,市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 * 万元专项经费,用于企业家培训、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训及企业家教育培训平台建设。

 

第 * 章  资金申报及审核程序

第 * 条 每年初,市经信委、 (略) 按照市政府要求,起草并下发申报通知,确定申报相关事宜。申请上述奖励的企业,需在通知规定时间内向市经信委统 * 申报。其中,市直企业直接申报,县区属企业由县区经信委、 (略) 统 * 组织申报。

第 * 条  对申报的项目,由市经信委对企业提交的 (略) 初审,委托 (略) (略) 查看和原始凭证核对,对符合条 (略) 汇总,出具《审计报告》。市经信委、 (略) 审核并提出拟给予补助企业名单,报工业发展专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复审。

第 * 条  通过复审的项目,在市经信委、 (略) 网站公示 * 周;公示无异议的,由市经信委 (略) 报市政府批准。经市政府批准后, (略) * 次性拨付至企业。

 

第 * 章  资金分配及监管

第 * 条  需兑现的专项资金,市直企业由市财政全额承担;其他企业除文件中明确由市财政承担的, * 安开发区、示范园区企业由市、区财政按7:3比例分别承担,其他县区企业由市、县(区)财政按3:7比例分别承担。

第十条 本办法与市财政同年度其他扶持政策有重复的,以市财政补贴或奖励较高的为准,不重复享受。单个企业(集团)最多补贴或奖励 * 万元。

第十 * 条   (略) 、 (略) 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专项资金的 (略) 管理和监督。申报项目的企业,若有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情形的, * 经查实,除强制收回专项资金外, * 年内不得申报专项资金项目。 (略) 门负责对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审核、审批、拨付等工作的监督。

第 * 章  附则

第十 * 条  各县区要设立专项资金,抓紧出台配套政策,形成政策联动,并加强宣传解读,推进政策落地。建议今后市级认定项目由县区财政给予奖励支持,并作为申报省级认定项目的先决条件。

第十 * 条  本办 (略) 、市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十 * 条  本办法自印 (略) 。

  



附件: * 安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pdf [ * .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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